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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63号原告: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镇××号。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李×、徐×。被告: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街××室。法定代表人:温××。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83元减半收取5992元,由原告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磊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