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63号原告: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镇××号。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李×、徐×。被告: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街××室。法定代表人:温××。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83元减半收取5992元,由原告桐乡市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磊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