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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乔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乔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35号申请人乔某。被执行人翟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上列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已履行各自义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3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