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乔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乔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35号申请人乔某。被执行人翟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上列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已履行各自义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3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