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张××、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904号原告:胡××。被告:张××。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张××、邵××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收诉讼费5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 文 源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维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