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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军与蒋小禄、楼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蒋小禄,楼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239号原告任军,驾驶员,住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号。被告蒋小禄,,农民,住磐安县大盘镇北桥村。被告楼雪琴,,农民,住磐安县大盘镇北桥村。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军与被告蒋小禄、楼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军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军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负担。审 判 员 胡利强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