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彭××、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彭××,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46号原告:朱××。被告:彭××。被告:王××。本院受理原告朱××诉被告彭××、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户籍地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西村新居村15号,虽被告彭××曾在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1303号丰润国际花园租赁商铺,但现商铺已关闭,被告彭××已不知去向,该住所不能视为被告彭××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