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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彭××、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彭××,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46号原告:朱××。被告:彭××。被告:王××。本院受理原告朱××诉被告彭××、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户籍地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西村新居村15号,虽被告彭××曾在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1303号丰润国际花园租赁商铺,但现商铺已关闭,被告彭××已不知去向,该住所不能视为被告彭××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