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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荣祥与聂国钊、余其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祥,聂国钊,余其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89号原告周荣祥,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香山路560号。被告聂国钊,安陆市雷公镇罗庙村11组。被告余其英,安陆市雷公镇罗庙村1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祥诉被告聂国钊、余其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祥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荣祥以双方案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