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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125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陈顺丈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