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254号申请人邓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何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邓巧娟征地补偿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及本案执行费3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或在其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委会名下的银行存款337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