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许祖增与金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祖增,金小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许祖增。被告:金小龙。原告许祖增诉被告金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祖增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小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祖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祖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许祖增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