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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许祖增与金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祖增,金小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许祖增。被告:金小龙。原告许祖增诉被告金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祖增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小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祖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祖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许祖增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