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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商州区东龙山彩砖水泥制品厂与洛南县景村镇景村街社区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州区东龙山彩砖水泥制品厂,洛南县景村镇景村街社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商州区东龙山彩砖水泥制品厂。代表人南社曹,厂长。被告洛南县景村镇景村街社区。法定代表人李书堂,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州区东龙山彩砖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洛南县景村镇景村街社区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纠纷双方自愿和解解决为由,于2009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州区东龙山彩砖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商州区东龙山彩砖水泥制品厂负担(免交)。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樊 鑫审判员  赵丹婷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