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与浙江兴泰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浙江兴泰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59号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东路1500号。负责人:吴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东、王舒琪,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兴泰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二期十三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林华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兴泰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用16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