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骆文武、陈钰与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文武,陈钰,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骆文武。原告陈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正武、李云安,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古国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文武、陈钰与被告成都市紫微酒店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文武、陈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文武、陈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原告骆文武、陈钰负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