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徐州市××电器有限公司2-8),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北。法定代表人李×。被告宁波××××工具有限公司416-8),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横溪镇××村。被告宁波××工具有限公司6),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横溪镇××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3元,减半收取计4061.50元,由原告徐州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 建 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