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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一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董玉庆与青岛韩亚皮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一初字第1924号原告董玉庆。被告青岛韩亚皮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庆诉被告青岛韩亚皮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速递费60元,共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