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寿甲与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甲,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146号原告:寿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乙。被告:诸××。本院在审理原告寿甲诉被告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甲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寿甲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寿甲负担(本院予以免除)。审 判 长 吴国刚人民陪审员 陶 聪人民陪审员 沈璟婧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