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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536号原告: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定邦。委托代理人:王占新、路永华。被告: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胡本亮。委托代理人:李根美、黄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