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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83号原告:周××。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338元。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成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