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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与单××、王××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单××,王××,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700号原告:嘉兴市××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区××路南(加创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仲××。被告:单××。被告:王××。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单××、王××、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单××、王××、周××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商标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单××、王××、周××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