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许×、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许×,胡××,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盛××。被告:许×。被告:胡××。被告: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许×、胡××、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以双方在庭审前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胡××、侯××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周××撤回对被告许×、胡××、侯××的起诉,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许×、胡××、侯××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承担。审 判 员 张光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包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