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建东与陈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东,陈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10号原告龚建东,经商,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6组。委托代理人胡彬。特别授权。被告陈富军,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建设新村17幢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东诉被告陈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建东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富军位于义乌市江东南门街601号的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建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陈仕洪名下被告陈富军共有的坐落于江东南门街601号房屋一幢(所有权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a00121044号,共有权证:义乌房江东共字第a0013856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