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与姜××、福建××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姜××,福建××司,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334号原告:范××。被告:姜××。被告:福建××司。法定代表人:姜××。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姜××、福建××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09年5月18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253元,减半收取42126.5元,由原告范××负担。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