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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与姜××、福建××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姜××,福建××司,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334号原告:范××。被告:姜××。被告:福建××司。法定代表人:姜××。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姜××、福建××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09年5月18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253元,减半收取42126.5元,由原告范××负担。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