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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洪法与王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法,王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71号原告:陈洪法。被告:王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法与被告王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法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洪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