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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金某甲。法定代理人:金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关锦。被告:孙某。原告金某甲诉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