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德军、陈杰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德军,陈杰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凯,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华芳。被告曾德军。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明。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德军、陈杰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