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维吉与龚有法、义乌市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吉,龚有法,义乌市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74号原告田维吉,贵州省沿河县坪乡双坪村人,现住义乌市上溪镇馨苑小区81号。被告龚有法,稠江街道大水畈村1组。被告义乌市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花厅村f区28号。法定代表人蒋健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吉诉被告龚有法、义乌市汇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吉于2009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田维吉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