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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韩水富与吴剑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水富,吴剑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韩水富。被告吴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水富诉被告吴剑光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水富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水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水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水富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