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韩水富与吴剑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水富,吴剑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韩水富。被告吴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水富诉被告吴剑光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水富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水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水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水富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