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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俞××、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俞××,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马×。被告:俞××。被告:顾××。本院受理原告马×诉被告俞××、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户籍地均不××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虽借条中约定“若有纠纷,则由桐乡市人民法院仲裁”,但本院并非仲裁机构,该约定无效,故本院无管辖权。因本案中被告俞××系主债务人,被告顾××系担保人,故应以被告俞××的住所地即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新河西街2号来确定管辖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