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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安祥与陕西海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安祥,陕西海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00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安祥,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海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北镇北街21号。法定代表人张淑敏,海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维,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郑安祥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海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安祥于2009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安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郑安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郑安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高 玮审判员 齐 放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