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郦甲与周××、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甲,周××,毛××,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610号原告:郦甲。委托代理人:郦乙。被告:周××。被告:毛××。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郦甲与被告周××、毛××、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进行笔迹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