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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郦甲与周××、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甲,周××,毛××,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610号原告:郦甲。委托代理人:郦乙。被告:周××。被告:毛××。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郦甲与被告周××、毛××、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进行笔迹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