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盛通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52号原告:杭州盛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宏杰。委托代理人:俞福庆、施旭民。被告: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亭。委托代理人:陈晓军、袁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盛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盛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盛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杭州盛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