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3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雨丝绸有限公司与杭州××和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雨丝绸有限公司,杭州××和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315-3号原告杭州××雨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岳家××号。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宗××。被告杭州××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雨丝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和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杭州××和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财产保全予以撤销,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杭州××和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燕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