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茅民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十堰市分行与张红、张友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十堰市分行,张红,张友,XX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保字第9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十堰市分行,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18号。负责人:黄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红,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张友,湖北十堰人。被申请人:XX君,湖北郧西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十堰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张红、张友、XX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二ΟΟ九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红、张友、XX君所有的价值93133.4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