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军与蒋小禄、楼雪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蒋小禄,楼雪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238号原告任军,驾驶员,住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号。被告蒋小禄,,农民,住磐安县大盘镇北桥村。被告楼雪琴,,农民,住磐安县大盘镇北桥村。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军与被告蒋小禄、楼雪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军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军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任军负担。审 判 员 胡利强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