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胡××、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胡××,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郑××。被告:胡××。被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胡××、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纠纷消除,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财产保全费149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