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陈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824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陈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