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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陈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824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陈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