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有限公司与天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有限公司,天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2号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天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号。法定代表人: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 益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人民陪审员 周 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