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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13号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09669759)。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新甸村沙田。法定代表人:赵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0728911)。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东港小区。法定代表人:潘关根,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雅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