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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纸××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纸××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645号原告:宁波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道。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冯×。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纸××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德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