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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山××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山××有限公司,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浙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山××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依法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浙江××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宣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