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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与湖州康财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潘建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湖州康财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潘建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546号原告: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太仓市浮桥镇时思区浮璜公路。法定代表人:顾伟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康,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湖州康财丝绸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丝绸城3号楼62号。法定代表人:慎水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建民,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常溪村南常田圩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810272411。委托代理人:孔惠良,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3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康财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州康财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潘建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