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电脑××有限公司与浙江××××城市广告有限公司、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电脑××有限公司,浙江××××城市广告有限公司,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04号原告:台州市××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北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章××。被告:浙江××××城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号(九峰公园门口)。法定代表人:牟××。被告:鲍××。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电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城市广告有限公司、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审 判 长 周才华人民陪审员 俞文飞人民陪审员 解从波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