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赖中广与龚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中广,龚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582号原告:赖中广,农民,住三门县亭旁镇赖家村52号。委托代理人:梅敏,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尊辉,户籍所在地三门县亭旁镇龚家村48号,现住三门县海游镇后洋陈路桃园新村b幢二单元一楼。本院受理原告赖中广与被告龚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中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中广负担。审 判 员 卢小挺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