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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昌余与杨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昌余,杨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02号原告龚昌余,经商,西湖区友谊新村12幢3单元401室。被告杨可海,经商,市北苑街道杨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昌余与被告杨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昌余于2009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昌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昌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昌余负担。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