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集团股与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集团股,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045号原告:浙江××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办事处五孔岙村。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中××号。法定代表人:陈××。原告浙江××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7元,减半收取344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