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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翁金文与朱永红、张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文,朱永红,张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48号原告翁金文,经商,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溪边村后亭97号。委托代理人李殿秋、吴士虎,均为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红,经商,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人,现住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福田市场c2-4517摊位。被告张相红,经商,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乡码村人,现住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福田市场c2-4517摊位。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金文诉被告朱永红、张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金文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由原告翁金文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