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8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王××与被告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韩××、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韩××,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85-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韩××。被告:金××。原告王××与被告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786.5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