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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韩甲、韩甲与被告韩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韩乙、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甲,韩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87号原告:韩甲。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韩乙。被告:金××。原告韩甲与被告韩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韩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