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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廷忠与李慧春、傅军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廷忠,李慧春,傅军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徐廷忠。委托代理人:钱文中。被告:李慧春。委托代理人:邢启阳。委托代理人:胡爱平。被告:傅军豪。委托代理人:王伟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廷忠与被告李慧春、傅军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廷忠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廷忠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徐廷忠负担。审 判 长 唐 高人民陪审员 吴 勇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欣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