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孙××。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