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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孙××。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