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6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荣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姚国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恒亿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荣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姚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624-2号原告:嘉兴市恒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秀新路以西、洪业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陆菊林,执行董事。被告:绍兴县荣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亭东村。法定代表人:姚国荣,执行董事。被告:姚国荣,县华舍街道亭东居委会273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嘉兴市恒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荣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姚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绍兴县荣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绍兴县,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仲裁”属约定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绍兴县。仲裁不属法院职权范围,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供方法院仲裁”属约定无效。故本案应由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绍兴县荣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